首先是许霆案的改判。
案子大概大家都听说过了,外地打工者许霆在广州使用其银行卡提钱的时候发现提1元,ATM会吐出1000元(ATM故障,非操作问题),而账面上仍旧只划走1元。此后他伙同另一个人多次实施这个“取一送千”的行动,i其本人总共提款171次,取得现金17万余元。此事随即被银行查出,潜逃(官方语)到外省的许霆很快被抓获,在广州法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而后就在三月底,二审结果出来,许霆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要求归还17万“赃款”,被处罚2万元。
此案判决存在的争议性极大,因为根据中国现今的法律,没有一条能完全适用许霆这种特殊情况。一审的时候大致将其归为盗窃罪。“秘密占有”“巨额”“潜逃”多项并罪,从而得出无期徒刑这个结果。但这一说法并不被很多人所接受,在很多看来,这只是“非法得利”,许霆提款用的是自己的卡,提款的手段符合操作要求,ATM提款机的故障非许霆人为造成。
因此,甚至在二审结果出来后,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许霆仍然被判重了。许霆随后也表示将会继续上诉(嗯...当庭的时候他不知道上诉不会加刑)
必须指出的是,“对不对”和“有没有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拾金而昧,这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当然被人找上门就要归还了),而起行为又没有触犯法律就是另一个问题。
对此很多人作出不同的比喻,支持“犯罪说”的会打比方为“某人按合同应该从你的仓库取走一台电脑,但他却在你不注意的时候,拿走170台,而且消失的无影无踪了”,而支持“无罪说”的则认为,银行属于一个保管钱财的机构,一个人的账户就相当于租了一个房子,如果某天住户回家发现地上多了一千元,把它据为己有难道就构成“盗窃罪”?
但比喻终归是比喻,与事实始终有出入,法院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给出自己的司法解释,把许霆多次取款的行为作为一个“非法获得”的犯罪手段。
同样有人出来质疑:要是某天我某天抱着侥幸心理,以占银行便宜为目的(犯罪意向),跑到一ATM前重复多次进行取款1元的操作(犯罪手段),虽然最后ATM老老实实一分不多一分不少给我吐钱,但我的行为是否就是犯罪未遂?
造成这个局面首先要说的是立法问题,尽管不少人会用“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漏洞”来开脱。在这里要说的是,其实这种案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在中国发生了,在2001年,貌似是云南(记不清了...),一个人随便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提款100元,想看看余额,发现卡里只有10元,但是提款机依然吐钱了。随后几天他在7个不同的提款机共提款几十万元(这是什么漏洞啊...神卡...),当然被抓也是迟早的事情。最后被判了无期,现在还在服刑。
所以要质疑的是,为什么7年了,国家还没有在此方面采取措施,填补司法漏洞。甚至银行只需要在一些用户协定上写明诸如“假如因为机器故障或系统漏洞造成错误取款,应及时报告银行并归还所得”云云,那没有后来这件事。因为很多坚持许霆无罪的声音都是建立在他没有违反和银行关于取款的使用协议,因此他的行为是属于合法范畴。
而现在法院的地位可谓相当尴尬。
在一审的时候,由于无法可依,就自行给出司法解释,而这个司法解释有没有站在弱势一方(貌似是原则来的),而是站在银行这个强势的一面,得出一个难以让人信服的判决(许霆的行为无论从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都不至于要判无期,个人认为)。二审又在舆论的压力下给出反差极大的判决。不妨推测法院在二审的时候是极为矛盾,改判是自打嘴巴,维持原判又难以顶住舆论的压力(其实还有poli的压力的...嗯)。法院一开始的判决就缺乏社会公正性,后来的改判又缺乏严肃性。到最后两次都是“人治”代替“法治”的表现,法律的权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免大打折扣。、
上面提到了舆论影响,有人也认为这应该称为监督。
对比第一次的“ATM送钱”事件,两者待遇差天别地的原因只能归于舆论。当年的事情不声不吭地就这样过去,而今天,许霆案成为各大论坛热点被炒了很长一段时间,自然会引起上面的注意。互联网的发展虽然带来不少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它也有效解决了很多问题。一些事情,假如在通讯不发达的情况很容易被不法官员捂死在地方,但现在,一切都可能曝光,事情倘若世人皆知,侥幸逃脱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某些人盘踞一方山头为非作歹的行为。
因此有不少人,也视互联网为救命稻草,在网上常可看见很多声泪俱下的控诉或求助。
可惜的是,网上的人大多只是平常百姓,难免有其“俗”性,难成热点的事情常常也就没有人关注了。诸如很多身患绝症的人需要救助的事件,假如不是写手的推动和网站的帮忙,大多也难以进入人们视点。
最后要提的一个事情是:
据XXTV报道前不久春节时,一辆从广东东莞开往湖北的长途大巴遭遇雪灾,搁浅半路,车上44人得到当地一个农民的帮助,在他家住了3,4天。主人没有收一分钱,把自己攥了一年的过年钱一千多块都花光了。之后XXTV邀请他上节目,然后告诉他,联络过的那些被救助者没有一个愿意上节目来感谢他。一位电视台的主持在网上质问这44个湖北人的良心。
事情出来之后,网上自然声讨声一大片,地域帖也满街冒出来。
就在这些声音呈一面倒的时候,一个当事人出来澄清。
首先他们是有偿的,而且给的钱也相当公道(其实当时人们用脑袋想想也知道,有可能44个人跑去你家住3天吃三天没人愿意付钱?),之后湖南某电视台请他们一起上节目的时候,44个人都到齐了。但当XXTV邀请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远在东莞,开始正常的工作,没有时间再去北京一趟,拒绝也是正常(估计XXTV不爽了)。他们对XXTV这样故意遗漏一些细节不讲而对他们造成极大的名声伤害(人肉...人肉...)非常愤慨。
民意,舆论总是不免有盲目性和容易被导向,而且行为常常不遵守法定程序(其实人肉出来的资料已经算是侵犯私隐,尽管这些资料可能在某些地方公开,但是贴出来是为了让人去攻击),因此人治才不能代替法治。
曾见过一个比喻:
“民意?你跟我说民意?你去娱乐版问问CGX是不是应该抓去浸猪笼,绝对大部分同意拿他去沉塘,那就是民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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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记录自己当下的观点,以供日后参考。很可能过几年再看我就会说“当时很天真...”
ps:写这样的东西写2300字比写心情写5000字累多了...
贴张和正文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东西...
昨天在学校内逛,随手拍了些照片,挑了一张放出来,有时间再摆些其他的。









